周**不服大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复议 分期缴纳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大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8时46分,大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接群众举报,云A8****号车在元大线某路段私拉乘客,请求调查处理。2022年1月7日9时3分,执法人员在元大线某路段检查发现,周**驾驶云A8****号车载有4名乘客。经调查,该车分别在金家屯村上客3人,在仓屯村上客1人;车上3名乘客与当事人周**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向驾驶员周**支付乘车费用,为10元一人。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022年1月7日,大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对周**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车实施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月17日,经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2022年1月18日,大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对周**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周**对大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的云楚大运管罚﹝202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大姚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受理。
【案件争议焦点】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1、搭乘的4人都是左邻右舍,属于民事好意搭乘,没有收取坐车费用;2、沿途揽客不符合事实;3、家庭困难,无力缴纳3万元的罚款。
复议机关认为:1、本案中违法主体为周**本人。2、主观以营利为目的。询问笔录中3名乘客回答其与驾驶员周**约定乘车费用为10元一人,龙街至大姚班车乘车费用为10元一人,约定乘车费用等于班车费用。因客运经营是持续性行为,到目的地后再支付乘车费用是农村非法营运行为惯用模式,周**道路运输违法过程中即被查获,尚未到达目的地。虽然周**尚未未收取乘车费用,并不能推翻约定乘车费用的事实,也不能改变其搭乘乘客的事实。3、客观表现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客运车辆为不特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运输。周**驾驶云A8****号车分别在金家屯村、仓屯村不同地点上客,目的地为大姚县医院,服务对象不特定。综上,大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对周**的处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2022年2月16日,大姚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大姚县交通运政管理所作出的云楚大运管罚﹝202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周**家庭困难等因素,经大姚县人民政府调解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周**分期缴纳罚款,周**于2022年3月7日缴纳20000.00元罚款,2023年01月13日缴纳1000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1、非法营运侵犯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扰乱正常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合法从业人员对此反响极大,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2、人身安全无安全保障。非法营运车辆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检测,车辆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驾驶员未经从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超速、超员、超载及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普遍,安全隐患极大,人身安全无保障。3、合法权益无保障。由于没有合法营运手续,没有按规定购买旅客承运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得不到法定的赔偿,乘客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
通过对此类非法营运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了非法营运行为,有力震慑了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维护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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