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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索 引 号:dyx014-/2024-0715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5日 文  号: 标  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标题

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7日15时01分,大姚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海毛公路**路段(金碧镇境内)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张**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张**)。经调查,该车核定载人数7人,车上共计载有8人(含驾驶员)。该车从金碧镇仓街出发,目的地为陆林村委会;该车在仓街上客6人,在南永公路与海毛公路岔路口上客1人。车上4名乘客与当事人张**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向驾驶员张**支付乘车费用;其中毛**、王**、王**为4元一人;张**为5元1人。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

2022年10月26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做出楚大交罚(202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23日,张**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分期缴纳罚款,于当天缴纳壹万陆仟元罚款。2023年4月24日,张**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姚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楚大交罚(202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元谋县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无道路旅客运输许可,拉载7名乘客从金碧镇仓街驶往陆林村委会的行为,属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被告大姚县交通运输局在对原告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张**的违法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不予支持原告张**请求撤销被告大姚县交通运输局楚大交罚(202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本案中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

1、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旅客运输);

2、服务工具为客运车辆,服务内容为道路运输服务。本案中服务车辆为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3、服务对象不特定: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两处不同地点上车,在仓

街上车6人,在南永公路与海毛公路岔路口上车1人。目的地为4处不同地点:陆林村委会**小组2人、陆林村委会**2人、钟秀村1人、陆林村委会**村1人。

4、主观以盈利为目的:车上4名乘客与当事人张**约定到达目的地后,

向驾驶员张**支付乘车费用;乘客张**在10月17日10时从张家坝去仓街赶街,乘坐该车,已现金支付5元乘车费用。

5、侵害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2年8月29日,在南永公路与海毛线交岔路口发生四死一伤较大交通事故。当事人张**不吸取事故教训,不顾该路段道路复杂危险性,于2022年10月17日,在同一路段地点(南永公路与海毛线交岔路口)停车载人,且超员(核载7人,实载8人),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根据现场查明的事实,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执法影像视频资料等证据,张**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向张**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因该案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经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同意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大姚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量基准适当、程序合法。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示范点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1、非法营运侵犯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扰乱正常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合法从业人员对此反响极大,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2、人身安全无安全保障。非法营运车辆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检测,车辆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驾驶员未经从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超速、超员、超载及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普遍,安全隐患极大,人身安全无保障。3、合法权益无保障。由于没有合法营运手续,没有按规定购买旅客承运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得不到法定的赔偿,乘客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

大姚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对此类非法营运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了非法营运行为,有力震慑了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维护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