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9日10时50分,王**到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姚大队办理业务时发现,王**所有的云E*****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等级评定至2023年12月31日,车辆检验检测(含等级评定)已超期18天。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因该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向当事人下达《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立即进行云E*****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检验检测。2024年1月30日,王**到楚雄州大姚新源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车辆检验检测,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说理式执法、普法执法工作效果明显。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姚大队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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