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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

索 引 号:dyx014-/2023-0919017 公文目录:交通运输 发文机构: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9日 文  号: 标  题: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主体

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0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姚县金碧镇环城西路核桃文化产业园核桃交易市场18幢)二楼B47、B48窗口;2.电话咨询:0878—6222029.网上咨询:http://www.dayao.gov.cn/?id=169631544(大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3.网上咨询:http://www.dayao.gov.cn/?id=169631544(大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4.信件咨询:大姚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建设股;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大姚县政务中心一号局级办公楼4楼;邮政编码:675400;5.邮件咨询:电子邮箱:cxdyjtj@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1.现场投诉: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姚县金碧镇环城西路核桃文化产业园核桃交易市场18幢)三楼政务服务管理股;2.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大姚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审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6222851;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纪委、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县政务中心主楼613室,邮政编码:675400;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g@126.com;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环城西路核桃文化产业园核桃交易市场18幢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47、B48窗口;交通方式:可自行驾车或乘坐出租车到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基本编码

53011803600105

实施编码

115323260151756044453011803600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通办范围

无特别说明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有审批结果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二、设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用户等级

三级

受理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示例下载

1

道路运输经营报停(终止)申请表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申请人自备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本、副本)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3

委托书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申请人自备

 

4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五、办理流程

环节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可通过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

受理

1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进入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 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3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人自申请受理即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2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存档《道路运输经营报停(终止)申请表》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送达

可通过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网络接收。

六、审批结果

 

序号

1

审批结果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报停(终止)申请表

审批结果样本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拓展服务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前置审批

年检年审

资质资格证书

九、流程图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