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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办理增加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索 引 号:dyx014-/2023-0919013 公文目录:交通运输 发文机构: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9日 文  号: 标  题: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办理增加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办理增加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主体

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是否收费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0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姚县金碧镇环城西路核桃文化产业园核桃交易市场18幢)二楼B47、B48窗口;2.电话咨询:0878—6222029.网上咨询:http://www.dayao.gov.cn/?id=169631544(大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3.网上咨询:http://www.dayao.gov.cn/?id=169631544(大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4.信件咨询:大姚县交通运输局综合建设股;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大姚县政务中心一号局级办公楼4楼;邮政编码:675400;5.邮件咨询:电子邮箱:cxdyjtj@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1.现场投诉: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姚县金碧镇环城西路核桃文化产业园核桃交易市场18幢)三楼政务服务管理股;2.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大姚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审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6222851;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纪委、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县政务中心主楼613室,邮政编码:675400;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g@126.com;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环城西路核桃文化产业园核桃交易市场18幢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47、B48窗口;交通方式:可自行驾车或乘坐出租车到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基本编码

53011803600104

实施编码

115323260151756044453011803600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办理增加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通办范围

无特别说明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有审批结果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一窗分类受理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是投资审批事项

是否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二、设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办理用户等级

四级

受理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示例下载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申请人自备

 

2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原件:1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无需提供

必要

申请人自备

 

 

3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1份

是否电子材料:随纸质材料一起提供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4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申请人自备

 

5

扩大经营范围类型相匹配的安全生产制度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申请人自备

6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身份证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7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8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9

拟投入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1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原件: 无需提供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11

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2

拟新增车辆电子照片

原件:2份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无需提供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3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五、办理流程

环节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可通过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

受理

5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向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 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3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人自申请受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书面审查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

2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送达

可通过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网络接收。

 

 

六、审批结果

 

序号

1

审批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审批结果样本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拓展服务

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前置审批

年检年审

资质资格证书

中介服务

序号

1

关联材料名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中介服务机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中介服务机构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收费性质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定价依据

无特别说明

九、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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