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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三

索 引 号:dyx014-/2023-0831004 公文目录:交通运输 发文机构: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1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三

、涉及的法律法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典型案例

大理********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15时00分,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张孟线******路段检查时发现,大理********公司所有的云L*****重型半挂牵引车(云L*****挂)由陈**驾驶,该车装载天然气,由大理市驶往大姚县,随车押运员为张**。陈**现场出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显示,此次运输承运人为大理********公司,运输驾驶员为李**,押运员为赵**,驾驶员李**、押运员赵**均未随车运输。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危险货物承运人大理********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2023年8月8日,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大理********公司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当日,大理********公司缴纳了2000元罚款。

〔案件启示〕:

推广使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有利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电子运单是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对所属车辆及人员“监而不控”、“挂而不管”的问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列明的信息是承运人进行运输作业的重要指导,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参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和电子运单列明的货物品名、性质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进行决策和救援。

〔部门提示〕:

危险货物运单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凭证,对监督危货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监管过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和使用电子运单,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管理部门对人、货、车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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