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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索 引 号:dyx014-/2023-0831002 公文目录:交通运输 发文机构:大姚县交通运输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1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典型案例

安徽********公司客运包车

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3315,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南永公

****路段检查发现,**驾驶B*****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安徽******有限公司920分从楚雄市出发,到甘肃**县,该车搭载38名乘客。此次运输行为系包车,无包车客运牌,B*****大型普通客车有道路运输证,**有从业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安徽******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处理结果〕:

安徽******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2023315,大姚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有限公司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202331513时15分安徽******有限公司缴纳了1000元罚款。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典型案例。从事客运包车应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按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并持有包车客运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包车经营者将面临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提示〕:

有些包车经营者未持有效包车标志牌运营、隐瞒其包车经营范围,甚至用不符合资质的车辆从事包车经营行为,长期异地违规经营,存在极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且包车客运搭乘的乘客较多,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失。

包车经营者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从事包车经营行为,在包车运营过程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包车合同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严格按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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