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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十届三次会议第10030116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dyx013-/2024-0725008 公文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8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十届三次会议第10030116号提案的答复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8日

刘开梅委员:

您好!您政协大姚县十届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县城居民小区物业公司监管的提案》(第10030116号已交由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县有商品房小区46个,建筑面积185万余平方米,全县共有物业服务企业24家,对县城区46个商品房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面积133万平方米,物业从业人员278人,人均管理服务面积达4950平方米。一方面,由于物业管理行业普遍缺乏管理专业人才,物业企业制度不完善,从业人员缺乏管理培训,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服务意识较低,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滞后;另一方面,业主的服务期望值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水平不平衡,造成物业管理方面业主满意度偏低、物业矛盾信访较多。

为提升全县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水平,转变物业企业服务意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增强小区业主的居住感、幸福感以及满意度,我局将从以下几点着手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考核,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一是强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监管,落实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结合全州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内容及加减分项目,不定期对物业小区及物业企业开展检查抽查,重点查看物业企业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日常管理运作等。根据实际掌握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情况对企业申报信用评价项目进行审核评分,对企业申报不实、虚假项目坚决退回,对存在问题、不符合标准项目扣分,客观公正评价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为政府、业主选聘物业企业提供依据,推行市场优胜劣汰原则净化物业行业。根据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物业公司运行规范、服务优良的最高等级可为“5A”级,2023年,全县已完成信用评价物业企业15家,其中“4A”级1家,“3A”级7家,“2A”级7家,综合来看全县物业行业运行情况确实不容乐观,大多物业服务能力在合格和有待提升之间。2024年,我局将继续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指出记录物业企业信用违规行为,严格要求企业积极整改,认真完成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是督促物业企业完善制度,确保管理服务到位。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完善管理运行制度,规范员工履职考核、评优评先制度,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沟通协调机制,细化物业合同内容、明确服务质量,建立民情征集归纳、受理、服务、反馈、监督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做实管理收支明细公示,用心用情服务业主,提升业主满意度。根据创文工作、既有建筑消防安全管控、物业企业信用评价等工作要求,通过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及时提醒小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要求物业企业加强小区环境卫生污染、车辆无序停放、飞线充电、通道堆物、消防设施损毁等问题的管理整治,切实增强业主的满意度、幸福感、 安全感。

三是加强物业从业人员宣传培训,提升服务能力。为提升物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素养,引导“服务第一,业主至上”的服务理念,住建局强化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及业务培训,组织物业企业参加疫情防控采样应急演练、消防知识及灭火方法培训、消防应急演练等。强化党建引领、行业协会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房地产物业行业党委向心凝聚力, 突出党建示范引领,打造红色物业典型,鼓励物业企业积极参加省州物业行业交流学习,汲取优良管理运行经验,扬长补短,切实提升企业自身运营状况。

四是加大检查巡查力度,推动执法进小区。理顺社区与小区管理体制,形成“社区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解决物业小区创建的难点,如小区中的装修噪音、养犬、餐饮门店的油烟污染、车辆乱停乱放、侵占消防通道及公共空间、私搭乱建等问题,都涉及行政执法问题,由于物业企业无行政处罚权,单凭物业的力量是不能处置到位的,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应深入居民小区,各司其职,主动担当作为,做到严管重罚,才能彻底整治小区多年存在的乱象和顽疾。

五是理顺基层市域治理机制,引导业主委员会充分履职尽责。搭建社区组织学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县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84个,积极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和小区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委会,强化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确保业主委员会履职正常,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自治管理及监督物业公司管理运营作用。加强业主委员会的业务培训指导,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核心作用,业主委员会在参与小区管理的同时监督好物管服务企业管理运作,同时引导业主履行义务,合理合法维护业主权益,发挥广大业主的主人翁作用,倡导业主“自己的小区自己管,大家的事情大家定”,积极鼓励和支持小区实行自我管理。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物业行业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决定物业或者公共设施收费标准、收费方案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应通过业主大会的方式表决决定。针对部分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同意、未经业主大会决定就收取业主停车管理服务费行为,属违规行为。我局会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不合规的收费行为,责令物业公司停止收费,并建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尽快通过合理方式征求小区业主对停车收取管理费的意见建议,待征求意见结束,同意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办法且业主占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方可执行。在日常物业管理监管过程中,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业主知晓小区内的一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设备及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收益权、处置权等由全体业主通过合理的方式表决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该小区进行管理,物业公司无权决定小区一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设备的收费。

感谢您对我县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为大姚县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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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琦竣;联系电话:0878-6227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