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是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一项惠民利民工程。为使符合条件的广大民众充分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人群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7〕285号)、《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楚住建发〔2014〕149号)和《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8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3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无房或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调整为:“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产权房或家庭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私有产权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二、将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225元”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250元”;
三、将原:“申报家庭拥有1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调整为:“申报家庭拥有18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将原:“县城规划区农村户籍人口,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调整为:“县城规划区农村户籍人口,经审核符合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调整后的公共租赁准入条件从2024年1月17日起执行,其他未调整事项继续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大姚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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