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2号公告)的要求,现将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第一条:“我省商品房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即我县2023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66元。此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2月底。
二、严格执行业主直接向专户管理银行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备案前,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行,交存后持银行进账单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管理股(504室)开取《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电子)》票据。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服务场所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开户银行及开户账号向业主公开。未按本通知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合同备案,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由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款单位名称: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维修基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支行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4日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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