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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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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大政房补决字〔2022〕5号)

索 引 号:dyx013-/2022-0803010 公文目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发文机构: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9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大政房补决字〔2022〕5号)

征收人:大姚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征收人:祁桂英,女,汉族,住大姚县金碧镇南街。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帮助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大姚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发布《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大政发〔2016〕103号)及《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04号),决定对包括原县人民武装部片区在内的6个片区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20日。

被征收人祁桂英(下称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大姚县金碧镇南街5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大房权证金字第(2005)04045号,证载建筑面积116.31㎡,实际测量面积143.3㎡。土地使用权证为大集用(2008)字第031号,证载面积为27.9㎡,实际测量面积28.66㎡,在原县人民武装部片区被征收范围之内。

按照公开选择的方式,选定云南金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云南启航新征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先后多次将评估明细进行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仍未达成补偿协议。2021年12月16日评估机构再次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847612.90元。房屋征收部门于2022年7月7日将评估明细再次进行公示,同年7月14日将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重新送达被征收人。

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以补偿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增加征收补偿金,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04号)确定的标准。为保证大姚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位于大姚县金碧镇南街53号房屋及土地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一)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补偿费779868.40元、装修补偿费46030.50元、附属建(构)筑物补偿费21714.00元、棚改补助费116980.26元,物资搬运补助费1433.00元、过渡期经营损失补助费20635.20元、临时安置过渡费11869.20元、搬家费2000.00元、生活补助费2000.00元,合计补偿费1002530.56元。

(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大姚县城金碧梦苑小区,为住房86㎡-134㎡、商铺30㎡-130㎡不等的现房,具体以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进行评估后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安置方式。逾期未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行将位于大姚县金碧镇南街53号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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