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帮助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本机关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大政发〔2016〕103号)及《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04号),决定对原县交通局等6个片区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
被征收人苏龙位于大姚县金碧镇北城社区东街东门巷3号房屋及土地在原县交通局片区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房屋登记所有权人苏龙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确保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机关于2022年7月29日依法对被征收人苏龙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大政房补决字〔2022〕2号)。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苏龙位于大姚县金碧镇北城社区东街东门巷3号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苏龙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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