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大姚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征收人:张桂华,女,汉族,住大姚县金碧镇北城社区东街。
被征收人:唐健桐,男,汉族,住址:云南省禄丰市金山镇惠民路社区。
被征收人:唐小云,女,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帮助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大姚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发布《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大政发〔2016〕103号)及《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04号),决定对包括原县交通局片区在内的6个片区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20日。
被征收人张桂华、唐健桐、唐小云(下称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大姚县金碧镇北城社区东街四组东门巷14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大房权证金字第00604号,证载建筑面积129㎡,实际测量面积227.79㎡。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土城国用(99)字第1084号、大土城国用(1999)字第1743号,证载面积为253㎡〔其中:大土城国用(99)字第1084号证书证载101㎡,大土城国用(1999)字第1743号证书证载152㎡〕,实际测量面积258.05㎡,在原县交通局片区被征收范围之内。
按照公开选择的方式,选定云南金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云南启航新征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先后多次将评估明细送达被征收人,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仍未达成补偿协议。2021年12月16日评估机构再次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81109.50元。房屋征收部门于2022年7月7日将评估明细进行公示,同年7月18日将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以补偿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增加征收补偿金,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04号)确定的标准。为保证大姚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位于大姚县金碧镇北城社区东街四组东门巷14号房屋及土地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一)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张桂华、唐健桐、唐小云)房屋补偿费310849.10元、空地补偿123810.00元、装修补偿费65693.10元、附属建(构)筑物补偿费80757.30 元、棚改补助费46627.37元、临时安置过渡费20638.80元、搬家费2000.00元、生活补助费2000.00元,合计补偿费652375.67元。
(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位于大姚县城金碧梦苑小区,为住房86㎡-134㎡不等的多套现房,具体以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进行评估后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安置方式。逾期未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行将位于大姚县金碧镇北城社区东街四组东门巷14号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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