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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收费说明

索 引 号:dyx013-/2022-0512001 公文目录:价格和收费 发文机构: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2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收费说明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由环境卫生管理站开展县城区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收费执行标准为《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姚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批复》(大发改价费发〔2020〕139号)。

        联系电话:环境卫生管理站     6222648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2日

 

 

 

大发改价费发〔2020139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大姚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批复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报来《关于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我县城区现在执行的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制定于2006年,随着城市不断扩大,生活垃圾处理量急剧增多,且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城市环境卫生的需求高,垃圾处理成本大幅上升。现执行的垃圾处理价格执行年限长,标准偏低,且居民缴费意识不强,收取率低,收支严重失衡,原有的收费标准已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巩固提升我县“美丽县城”创建成果,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楚〔2019〕1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2020710日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并报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将大姚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一)城镇居民、暂住人口10.00元/户·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5.00 元/人·月;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详见附件)。

二、收费范围

大姚县城市垃圾处理价格执行范围为:大姚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并享受环卫部门提供服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三、优惠政策

(一)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三项应同时具备)的三无城区居民、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垃圾处理

(二)对破产企业,提供破产证明材料后实行免收。

(三)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半收取。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单位认真做好公示和宣传工作,并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自觉接受市场监管、价格、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大姚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标准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28

     

附件:

大姚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标准

对象

计量单位

费标

    

一、居民户、暂住人口

 

 

 

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

元/户

10.00

 

2、城中村、公租房、廉租房、小康苑住户

元/户

5.00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含临时人员或驻地人员)

元/人

5.00

如有门店、食堂、宾馆等营业场所另行计收;学校在校学生免收。

三、餐饮、副食加工及其它加工业

 

 

 

1、30㎡以下

元/月

40.00

 

2、31㎡至60㎡以内

元/月

60.00

 

3、61㎡至100㎡以内(含100

元/月

80.00

 

4、100㎡以上

元/月

100.00

超过100,每增加30㎡每月加收15.00元,以此类推。

四、休闲娱乐业(歌舞厅、桌球、棋牌室、酒吧、茶室、水吧、网吧、游戏室、室内游乐园、游乐场等)

1、30㎡以下(含30㎡)

元/月

35.00

 

2、30㎡以上

元/月

40.00

30㎡以上,每增加10㎡每月3元,以此类推。

五、住宿业

 

 

 

酒店、宾馆、旅社、招待所

元/

4.00

KTV、茶室按娱乐业的标准计收、餐饮部按餐饮业标准计收。

六、医疗机构(医院)

元/床

3.00

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临时工)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饮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按楚发改价格〔201331号文件执行。

七、批发、零售业、其他服务业(服装、副食、百货、修理、诊所、美容美发、药品、按摩、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金融、保险、邮政、通讯营业厅、洗衣店、沐浴场所、建材、陶瓷、废品收购等)凡属于商业、物资、建筑、建材等批发、零售企业(药房、药店、五金、日杂、木器、建材、加工、制造、修理、交通运输等)

1、固定门店

 

 

 

(1)30㎡以下

元/月

30.00

 

(2)31㎡至60㎡以内

元/月

40.00

 

3)61㎡至100㎡以内(含100

元/月

60.00

 

4)100㎡以上

元/月

80.00

超过100㎡,每增加30㎡每月加收10.00元,以此类推。

2、室外临时摊点

 

 

 

(1)水果、饮食摊点

/

3.00

 

(2)其它摊点

/

2.00

 

3、集贸市场

元/㎡

1.00

按实际占地面积计收,市场内商铺按经营类型另行计收。

八、单位(个人)委托清运化粪池粪便

元/吨

160.00

无需人工作业的

元/吨

双方

协商

情况特殊

九、单位(个人)自行清运垃圾收取处置价格

元/吨

80.00 

单位(个人)自行运往垃圾填埋场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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