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福瑞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提出对《大姚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军人公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已收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已完成了受理公示和拟审查公示。经审查,你公司委托云南高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大姚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军人公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大姚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军人公墓)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姚县赵家店镇北新街村委会小龙潭小组,建设性质为新建,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1万元),项目代码2206-532326-04-01-10631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23年11月29日取得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文件(大发改社会发〔2023]106号)。建设内容及规模:殡仪馆区建设(总建筑面积 4587.08m2,包括1 栋守灵厅,1 栋悼念厅及遗体处理间,1 栋殡仪馆业务用房,1 栋火化间,1 栋 骨灰存放间)和墓区建设(建设城市公益性墓穴 19623 个),项目由主体工程、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文物古迹等,选址合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在采取措施后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所采取环保措施有效可行,符合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不降低当地环境功能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污水处理。项目区须做到雨污分流,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须配套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隔油池、化粪池、中水池等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同项目清洗废水一同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绿化用水标准后,晴天用于项目区域绿化用水,雨天暂存,不外排,本项目不设污水排放口。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施工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火化废气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801-2015)中的表 2 新建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遗物焚烧废气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801-2015)中的表 3 遗物祭品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加强噪声防治。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
(四)确保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置。运营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妥善处置,不得形成二次污染;项目须配套建设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中的要求执行。暂存、转运和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要求管理。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涉及民政、应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草等的有关建设和经营活动,请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落细。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在投入运行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须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依法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请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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