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卓诚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提出对《大姚金龙加油充电综合服务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已收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已完成了受理公示和拟审查公示。经审查,你单位委托云南智深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查取得审查意见的《大姚金龙加油充电综合服务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大姚金龙加油充电综合服务区建设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总投资6253.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7.89万元),于2023年12月5日取得《楚雄州商务局关于大姚卓诚能源有限公司拟建金龙加油站规划确认的批复》(楚商复[2023]10号,)2024年3月21日取得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403-532326-04-01-220960),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姚县金碧镇城东片区金龙路南侧。建设内容包括:加油站(设置四枪加油岛6座,均为四枪潜油泵式加油机,加油枪均为自封式加油枪;设置储罐4个,储油罐总容积170m³,柴油折半计算,折合储油罐总容积为145m3,属于二级加油站)、充电站两项内容,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及依托工程组成。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结论:项目建设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评要求,无环境制约因素;项目场址选择合理,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按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后,产生的环境影响满足相应环评标准要求,项目建设及运营对周边环境影响小,从环境角度考虑,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其他颗粒物“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无组织VOCs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异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二级排放标准,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的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加油区地坪清洁废水及初期雨水经三级油水分离池预处理、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站内废水总排口,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经站内废水总排口,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大姚县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水质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北侧厂界临主干道金龙路南侧50m范围内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区域厂界执行1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锂离子电池由厂家回收,在维护过程中及时清运,不在厂区内贮存,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存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项目须配套建设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收集送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的储存及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涉及发改、应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工信等的有关建设和经营活动,请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落细。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在投入运行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须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依法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请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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