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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索 引 号:dyx012-/2023-1127002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机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7日 文  号: 标  题: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采取防护性措施;

(二)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

(四)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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