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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大罚字〔2023〕2号

索 引 号:dyx012-/2023-0616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6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大罚字〔2023〕2号

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中心区星河明居

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41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绿剑楚雄-2023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云南省S35永金高速永仁至大姚段项目大姚县南山坝工业园区沥青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的云南省S35永金高速永仁至大姚段项目大姚县南山坝工业园区沥青拌合站生产区地面安装了10个简易喷淋头进行喷淋降尘,每个喷头的喷淋作业半径为8米,喷淋作业面覆盖不足,生产区域仍然有大量扬尘产生;料仓及生料仓无喷淋设施;生料仓运输皮带未进行全封闭逸散大量扬尘;厂区地面上有约1厘米厚的粉末状石粉;大量运输车辆在运输砂石料时未对砂石料进行覆盖;备料区堆放有3堆砂石料(原料),无遮挡和覆盖,露天裸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519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32号)及其送达回证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98,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        话:0878-6211747     

 址:大姚县龙祥路顺达苑西区东侧 邮政编码: 6754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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