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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大罚字〔2023〕3号

索 引 号:dyx012-/2023-0616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6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大罚字〔2023〕3号

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李湾村委会

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6日,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执法人员暗访检查发现,你公司负责运营的大姚县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出水管道无排水痕迹,一级B标出水渠有排水痕迹,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停用,出水自动监测采样探头位于一级B标出水渠内。根据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提供的案件线索,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执法人员对大姚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

2023222日至202336日大姚县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一级A标处理工艺)停用期间,你公司擅自将出水自动监测采样探头移动至一级B标出水渠内,37日又擅自移动到一级A标出水渠内。202311日到328日期间,你公司出水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共计56次,其中COD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47次(设备故障38次),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4次(设备故障4次),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异常5次(设备故障4次),在线监测数据异常频次高。出水COD自动监测设备使用时间长(2012年即投入使用),设备老化,主板问题突出,但直到案发仍未更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525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34号)及其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               话: 0878-6211747 

 址:大姚县龙祥路顺达苑西区东侧 邮政编码: 6754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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