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唐(大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楚环大罚字〔2023〕1号 |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大姚大平地光伏项目刘家坡片区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捌拾壹万柒仟元整(¥817,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3月10日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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