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瑞翔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8 日提出对《大姚县龙街镇仓屯砂石料场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已完成了受理公示和拟审查公示。经审查,你单位委托贵州士兰微环保有限公司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查取得审查意见的《大姚县龙街镇仓屯砂石料场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姚县龙街镇仓屯村,建设性质为改建,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75万元,已于2022年12月16日取得大姚县发改局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项目代码]:2212-532326-04-02-417453)。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增1个排土场,新增1条400t/d石粉砂破碎筛分生产线及对石粉砂生产线新增水洗工艺进行去尘,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依托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组成。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结论: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文物古迹等敏感区域。项目所采取环保措施有效可行,不降低当地环境功能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结果表明,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环境影响因素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生态环境等,在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后,可以得到有效控制,运营期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及生态影响,满足国家控制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显著的影响。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污水处理。项目区须做到雨污分流,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雨天暂存于收集池,非雨天回用于场内菜地施肥,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进入清水池,再回用于水洗砂生产过程和公分石、瓜子石冲洗过程,不外排;排土场淋滤水引入淋滤水收集池沉淀后使用水车运回清水池,再回用于水洗砂生产过程和公分石、瓜子石冲洗过程,不外排,本项目不设污水排放口。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施工期和运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加强噪声防治。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执
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确保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的储存及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须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确保各类固废妥善处置。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涉及应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工信等的有关建设和经营活动,请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在投入运行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须办理排污许可变更手续,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请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2023年2月13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抄送二份。
抄送:贵州士兰微环保有限公司、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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