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姚康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楚环大罚字〔2022〕2号 |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处理(脱泥)60吨黄连粗粉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投入建设和调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提出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2〕2号)、2022年9月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19日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根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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