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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环许准〔2022〕6号

索 引 号:dyx012-/2022-0929003 公文目录: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发文机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环许准〔2022〕6号

大姚淼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提出对《大姚淼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水泥稳定层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已完成了受理公示和拟审查公示。经审查,你单位委托云南环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查取得审查意见的《大姚淼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水泥稳定层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姚特色工业园区南山坝片区,建设性质为新建。本项目在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占地范围内,靠北侧建设水稳材料生产线1条(属于“厂中厂”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稳材料生产线及配套装备设施,年产水稳材料24万t。项目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结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选址和布局合理可行,符合总量控制等评价原则的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并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当地环境质量。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评价,我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运营方式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污水处理。项目区须做到雨污分流,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汇入初期雨水收集池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施工期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标准。运营期水泥稳定层搅拌站水泥筒仓粉尘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15-2013)执行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加强噪声防治。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运营期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确保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项目须配套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的储存及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须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确保各类固废妥善处置。

三、总量控制指标:根据环评结论,本项目不设总量控制指标。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涉及应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工信等的有关建设和经营活动,请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在投入运行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须办理排污许可变更手续,项目建成后须及时按程序履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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