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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大罚字〔2022〕1号

索 引 号:dyx012-/2022-0412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2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大罚字〔202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楚雄雄昌畜牧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楚环大罚字〔2022〕1号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新达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你公司新达养殖场利用无防渗土坝储存养殖污水;

(二)你公司新达养殖场向小平地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元(¥294,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4月1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