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楚雄雄昌畜牧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楚环大罚字〔2022〕1号 |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新达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你公司新达养殖场利用无防渗土坝储存养殖污水; (二)你公司新达养殖场向小平地河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元(¥294,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4月1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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