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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报告

索 引 号:dyx011-/2023-1110002 公文目录:资源经济 发文机构:大姚县自然资源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0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报告

县委深化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根据《大姚县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关于报送2023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台账任务落实情况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现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情况和改革事项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改革政策背景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23年一号文件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建立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有效调节机制,提出要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此法条条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条件。

2022年11月26日召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指出要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要求试点先行,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

2022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开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明确了工作要求,正式启动试点工作。会议明确,入市工作要做到“二三二”,审慎稳妥推进试点。要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即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要紧盯“三项负面清单”,即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2023年10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45号),对我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工作部署,确定石林县、元谋县等15个县、市、区作为入市试点,试点工作从2023年10月开始,至2024年12月底结束,我县列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

二、开展工作情况

(一)全面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目前,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已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正在对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进行微调,已经把用地乡村产业用地、农村停建停产企业闲置土地、废弃工矿用地和农村空闲地有计划有目的纳入我县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用途,明晰产权,为下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打好基础。

(二)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依法登记也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我县已完成了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初步成果已上报自然资源部。目前,我县正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对零星分散用地项目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根据权利人申请可按项目内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或产权管理需要,核发一宗地一证书或多宗地一证书,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工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打好基础。

(三)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价难”问题,做到入市价格有据可依,我局已完成了县城区及石羊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编制制定工作。目前,已提交初步成果并通过省级专家审查,预计可于2021年7月底公布实施。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市场和价格机制,可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提供价格参考,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为调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与政策制定提供全面、科学的技术依据。

三、存在的问题

(一)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及相关规范。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家、省、州、县均未出台相关交易规则及相关规范,对各级政府应履行何种职能职责无相关规定,易造成政府“越权”行使职权,同时无法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入市主体、入市方式、入市流程、交易平台、公告、成交、监管、收益分配等环节相关问题。

(二)收益分配问题不明确。一是根据中央试点方案要求,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收20%-50%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金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但该方案有限期仅至2017年12月31日,经查询各试点地区实际情况,各地对上交政府的土地收益调节金的比例均无统一规定,政府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无正式法律依据,二是根据目前税收政策仅涉及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税收依据需待2021年9月1日《契税税法》实施,若集体建设用地在2021年9月1日前入市则无征税依据。

(三)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不高,底数不清,而且较为分散。大姚县农村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20年9月1日完成云宅调入户采集,部分村集体内部空闲地块不在采集范围内,对存量集体建设准确数据需进一步摸排。

(四)相关政策不明确。我县目前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为闲置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根据二调数据库已属集体建设用地,但无转用相关批复文件,是否可直接确权到村集体后直接入市无明确政策依据。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是统筹好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对我县“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乡村振兴规划重点项目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项目,结合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纳入我县目前正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值,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下坚实基础,做到流转有规可依。二是积极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撤并小型村、缩减自然村、改造空心村、建设中心村”的总体思路和“区域相近、适度集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通过整合、调剂、置换等多种手段,积极盘活“空心村”、废弃工矿用地、农村停建、停产企业的闲置土地和闲置校舍等存量土地资源,增添入市土地来源,拓展集体增收渠道,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三是摸清存量底数,开展确权颁证。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进一步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底数,结合土地实际用途,对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摸底调查,建立信息档案和动态管理数据库,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四是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基础上,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逐步实现与国有土地价格的对接与融合,构建完善的入市价格机制,为入市土地提供价格参考依据,形成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五是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和途径,规范流转行为。按照“稳步推进、规范运行、城乡互动”的要求,在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法,搭建入市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监督机制,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途径。六是探索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出让收益要按照“公平、合理、共享”的利益分配要求,明确土地增值收益核算方法,综合考虑形成土地增值收益的因素,确定合理比例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分享比例的大体平衡。集体与个人的合理分配比例,要完善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监督制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