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集中搬迁安置的,搬迁避让补助资金7万元(其中:2万元由乡镇统筹用于集中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补助费用,5万元直接补助到户,用于搬迁建房补助);分散搬迁补助资金每户5万元,直接用于搬迁农户建房补助。搬迁避让补助资金分三个阶段拨付:1.乡镇人民政府同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并开工建设的,拨付总额的20%;2.房屋按协议规定期限竣工并搬迁入住的,拨付总额的35%;3.房屋建成,旧房拆除,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并通过检查验收的,拨付剩余的45%。旧房未拆除,原宅基地未交还集体的,余款不予拨付,新建房屋不予颁发不动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