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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 引 号:dyx011-/2023-0406002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机构:大姚县自然资源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06日

第一条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政务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州、县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本制度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股室、中心依据本制度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政府机构监督。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我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行政执法信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信息;

(三)职能范围内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单位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六)单位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九)职能范围内行政审批项目;

(十)职能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一)职能范围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情况;

(十三)单位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十四)单位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第七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本地区政务信息公开网及局内外网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局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我局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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