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大政发〔2016〕103号)、《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04号),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私有产权人分别签订了《大姚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已向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兑付了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云南丰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验收并拆除。签约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遗失的已登报公告证书作废或网站公告证书作废。
云南丰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征收动迁服务机构,对签约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已依法申请大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2016年棚改房屋征收范围(604份《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私有产权涉及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了注销登记。
上述604份《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分别为:第1号至417号,第419号至605号。
因房屋买卖、分家析产、继承房产等原因,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时,少数签约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存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未过户的情况。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材料,上述604份《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凡属未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均已办理了注销登记,现予公告。
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2年10月1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我机构将视为上述604份《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所涉及的私有产权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注销登记完毕。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姚县金康园小区第62幢底层
联系方式:0878—6221656
公告单位:大姚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15日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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