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王洁等同志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洁,女,大姚县人民检察院职工。2025年2月6日14:20分左右,王洁驾驶小型轿车自大姚县西河北路城央一品小区前往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上班,在西河北路城央一品门口路段等候通行时,被小型新能源汽车追尾,导致驾驶人王洁颈部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王洁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 代万兵,男,云南玉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3月12日11:10分左右,代万兵在元大高速公路金家地隧道建设项目工地对钢筋进行折弯处理时,机器突然异常加速运转导致代万兵右手无名指卡在钢筋折弯机内受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 段雪蕾,女,大姚县国有林场职工。2025年4月1日16:50分左右,段雪蕾在昙华山州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森林防火巡护工作中在牡丹园路段不慎踩滑摔倒致左手受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 张瑞,男,云南省大姚县实验中学职工。2025年3月17日17:10分左右,张瑞在大姚县实验中学学校篮球场组织七年级女生篮球社团活动中摔倒扭伤右脚脚踝。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 兰长云,男,云南玉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3月16日晚上10点左右,兰长云在元大高速公路金家地隧道建设项目钢筋棚施工现场吊装拱架的过程中,拱架突然掉落砸到兰长云右脚上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5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人:刘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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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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