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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

索 引 号:dyx010-/2025-0403004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机构:大姚县人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3日 文  号: 标  题: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 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