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吴晓娟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吴晓娟,女,大姚县咪依噜彝剧演艺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12月18日9:30分左右,吴晓娟在参加大姚县第三十七届城区职工运动会女子篮球比赛中致右手第5指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徐翠兰,女,大姚县公安局职工。2024年9月28日18:20分左右,徐翠兰在大姚县公安局尸体解剖室进行卫生清洗消毒中摔倒致腰臀部左下肢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马进翠,女,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4年12月21日18:20分左右,马进翠在九顶山公司值班巡查,从钼加工厂到宿舍楼前右脚踩在水沟里致右踝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王涛,男,大姚县公安局职工。2024年12月26日15:30分左右,王涛在大姚县原消防大队停车场开展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训练工作中右手小臂内侧被尖锐物划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王顺平,男,大姚县安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劳务派遣到六苴镇应急救援队工作。2024年12月26日11:40分左右,王顺平在六苴镇楚雄矿冶车队上进行三盘水带连接操作过程中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张朝伟,男,大姚县安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劳务派遣到金碧镇应急救援队工作。2025年1月3日23:17分左右,张朝伟在执行救火任务中,在大姚县金碧镇政府院内攀登消防车时发生意外致左脚踝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李正厅,男,楚雄州华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5年1月13日17:00时左右,李正厅在大姚县金碧镇中心敬老院工地铺设安全网从架子上踩滑,身体撞到外架钢管上致腰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郑雨禄,男,内江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9月4日17:10分左右,郑雨禄在大姚县湾碧乡茨拉光伏建设项目点作业时,因参与到住宿处拉工具材料返回项目作业点途中被皮卡车撞倒导致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2月22日至2025年2月 26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人:刘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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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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