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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第1期

索 引 号:dyx010-/2025-0120001 公文目录:保险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人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0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5)第1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周世传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周世传,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周世传于2005年8月16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云南省楚雄矿冶有限公司从事井下管理工作,2024年12月6日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余文金,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余文金1987年12月1日与云南楚雄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从事井下运矿工作,2024年3月办理退休,2024年12月10日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 余顺洪,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4年5月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8月5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12月16日云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 丁燕,女,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职工。2024年12月19日8:55分左右,丁燕在参加大姚县第三十七届职工运动会女子篮球比赛中致右手第1掌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杨宗才,男,大姚县赵家店镇北新街村委会干部。2024年12月6日10:15分左右,杨宗才在赵家店镇北新街村小龙潭小组山上进行耕地流出图斑情况核实工作中,不慎拉伤右小腿肌肉。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王洪林,男,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职工。2024年12月15日9:25分左右,王洪林参加大姚县第三十七届城区职工运动会男子篮球比赛中致左侧跟腱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 赵海燕,女,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职工。2024年12月14日16:00左右,赵海燕参加大姚县第三十七届城区职工运动会气排球比赛中不慎摔倒致左膝关节等部位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朱江,男,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职工。2024年12月14日9:00左右,朱江在参加大姚县第三十七届城区职工运动会气排球比赛过程中不慎扭伤左脚。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方德晟,男,大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12月14日15:50分左右,方德晟参加大姚县第三十七届城区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中致右手小拇指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4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人:刘学祥

电 话:0878-6222433

通讯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18号(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室)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