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吴美艳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吴美艳,女,云南省大姚县实验中学职工。2024年11月16日9:10分左右,吴美艳在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参加新教师招考工作时不慎滑倒受伤,经昆明市中医医院诊断为:1.右侧胫腓骨干骨折;2.右侧后踝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范晓伟,男,云南晨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24年11月13日9:20分左右,范晓伟在大姚县人民医院新区建设项目整体搬迁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钢筋切割过程中,切断的钢筋飞起来击伤面部上嘴唇,导致左上唇牙齿受伤,经大姚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上唇贯通伤;2.左上侧切牙冠根折;3.左上中切牙牙震荡。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 谢正江,男,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24年11月17日上午7:30分左右,谢正江从家中步行到金碧烟叶站值班,途经大姚咪依噜大街宏帆山庄路段时被电动自行车撞倒,导致受伤,经大姚县人民医院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当事人谢正江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 向世清,男,浙江沣瑞建设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11月26日15:00左右,向世清在大姚翡翠庄园二期工地拆除13号楼旁钢筋防护棚时,踩从脚手架上踩滑坠落受伤,经大姚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30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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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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