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刘师伟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刘师伟,男,大姚金碧建业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8月16日15:20分左右,刘师伟在城央一品(二期)工程项目地下室安装电柜时,电柜倾倒,导致刘师伟左肩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杜永芬,女,楚雄玖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大街店职工。2024年8月20日22:50分左右,杜永芬在楚雄玖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大街店下班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在大姚县金平路与西河北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杜永芬受伤。经交警部门判定当事人杜永芬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曾耀辉,男,大姚县公安局特警大队职工。2024年9月4日18:00左右,曾耀辉从大姚县公安局下班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返回城央一品家中,途经大姚县金碧镇金龙路青少年活动中心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曾耀辉受伤。经交警部门判定当事人曾耀辉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冼瑞,男,云南平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24年8月29日11:40分左右,冼瑞出差到赵家店三潭瀑布景区工程施工项目部开展工作过程中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李彦明,男,大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9月8日17:40分左右,李彦明在展粮食入库工作中,不慎从输送机上踩滑摔倒在地上导致双脚跟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 22日至2024年10月 26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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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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