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林家鹏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 林家鹏,男,大姚县第一中学职工。2024年7月18日11:30分左右,林家鹏驾车从大姚县赵家店镇紫照庄园游泳项目训练地返回大姚县城,途经大姚县境内G227线三潭收费站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林家鹏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林家鹏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白焘,男,大姚县铁锁乡人民政府职工。2024年8月9日17:30分左右,白涛在杞拉么村委会杞拉么村宜居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踏勘,由于路面湿滑不慎跌倒导致白焘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 杨子义,男,大姚县铁锁乡铁锁村委会职工。2024年8月7日11:00左右,杨子义下村开展弃土场占地补偿工作,与农户签完协议后,骑摩托车在返回村委会途中行至教场路往集镇方向150米处,因道路湿滑摔倒导致杨子义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 常建瑞,男,云南晨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24年8月4日9:10分左右,常建瑞在大姚县人民医院新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搬运工具和施工材料时不慎滑倒,被搬运的工具划伤左手。 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7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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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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