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周青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周青,男,大姚县石羊镇郭家小学教师。2024年3月20日9:00左右,周青在石羊镇郭家小学对学校内学生宿舍、厨房、餐厅、厕所等区域进行消毒不慎滑倒,导致左脚踝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张永珍,女,三台中心完小教师。2024年3月8日13:00大姚县三台乡中心学校周末放假,张永珍乘坐郭祖寿驾驶的私家车从三台中心完小离校返回大姚家中途中,当日14:00左右当车行驶到三台乡小豆地村附近,车辆驶离路面坠入车行方向左侧山箐中,导致乘车人张永珍死亡。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鹿建伟,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鹿建伟于2004年5月25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采掘三工区从事值班员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20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普国才,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普国才于2007年10月25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运转工区从事放矿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7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何海平,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何海平于2009年6月9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选矿厂从事电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5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并结核。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夭玉平,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夭玉平于2004年5月31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钻探工区从事深孔钻探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20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邹尚明,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邹尚明于2005年3月27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动力工区从事中孔、运矿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9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张正师,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张正师于2006年2月24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钻探工区从事中孔、安全值班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体检,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杨李祥,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杨李祥于2005年2月22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钻探工区从事值班员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9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0.普家海,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普家海于2004年6月23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钻探工区从事中孔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20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1.余周,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余周于2005年6月29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采掘三工区从事掘进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9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2.唐家祥,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唐家祥于2004年6月1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充填工区从事井下检修、电氧焊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20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3.杨成兵,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杨成兵于2005年10月9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钻探工区从事潜孔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9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4.高顺聪,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高顺聪于2016年1月19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运转工区从事放矿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8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5.张云红,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张云红于2004年8月24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采掘一工区从事耙矿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20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10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6.起贞学,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起贞学于2006年12月12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充填工区从事井下浇灌支柱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10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7.代明学,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明学于2004年11月5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采掘一工区从事掘进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20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10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8.鲁文武,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鲁文武于2005年10月25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采掘二工区从事掘进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9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10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9.余建华,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余建华于2006年4月13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动力工区从事水泵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8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10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0.白平,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白平于2007年11月15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桂花项目组从事值守员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7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10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1.白志勇,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白志勇于2011年5月31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运转工区从事放矿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3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10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2.李曾贵,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李曾贵2004年12月30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运转工区从事放矿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20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10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3.陈家洪,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家洪2012年1月5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运转工区从事信号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2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10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4.唐红宾,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4年4月4日早班,唐红宾等人负责3号竖井1228中段车场负责割装废旧管子,大约9:00左右余德诚站在回收的管道下部将管道翻至外面时,因管道未拿稳压伤站在回收管道上部的唐红宾左脚拇指和食指。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5.杨新,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杨新于2004年12月23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动力工区从事检修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20年。杨新在办理退休前做离岗检查时,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6.余知学,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余知学于2016年2月26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动力工区从事水泵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8年。余知学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前做离岗检查时,2024年4月11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7.江连海,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江连海于2004年7月11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六矿安全督查队从事安全员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20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8.华平,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华平于2012年2月3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采掘一工区从事检修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12年。2023年公司对在岗员工进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2024年4月9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9.李玉廷,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李玉廷于1991年1月1日与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在楚雄矿冶从事井下中孔工工作至今,从事接尘工作28年。2023年7月在云南省本级办理退休,2024年4月11日被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8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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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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