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赵建宏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赵建宏,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大姚供电局职工。2023年12月9日16:10分左右,赵建宏在新街镇团山村委会河下社黎红飞家抢修维护电路被院子地面的口袋绊倒摔伤右肩。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 杨华龙,男,大姚县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3年12月5日14:38分左右,杨华龙在大姚县金大地花园一期建设项目施工工地1号楼六层绑扎钢筋,从脚手架上跌下,造成左脚脚踝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李学云,男,大姚县政协职工。2023年12月24日上午9:00左右,李学云参加大姚县第36届城区职工运动会,在大姚县政务中心政府篮球场篮球比赛中,与篮球队员发生冲撞导致右侧第4肋骨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陶琼,女,三岔河镇村社区干部。2023年6月19日11:00左右,陶琼在三岔河背阴地村委会小插朗小组参与耕地流出图斑整改工作中摔倒,导致腰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李迎庆,男,大姚县安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12月20日19:30分左右,李迎庆在城市港湾二期拆迁搬家清理杂物,在搬运柜子时因柜子玻璃松动掉落砸伤右眼眉。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李雪峰,男,大姚县中彝医医院职工。2023年12月22日11:15分左右,李雪峰代表县医共体男子篮球队参加篮球比赛,在比赛抢球中摔倒,导致左膝关节韧带及其半月板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高莉鸿,女,大姚县人民法院职工。2023年12月22日14:30分左右,高莉鸿代表大姚县人民法院参加大姚县第36届城区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在大姚县政府篮球二场地比赛过程中,与队员发生碰撞后跌倒致使右膝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起丽琼,女,大姚县金碧镇水务服务中心职工。2023年12月22日14:00,起丽琼代表大姚县金碧镇人民政府篮球队员参加大姚县城区职工运动会,在县总工会球场篮球比赛中,与对方球员发生碰撞,导致左侧肋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9.陈立英,女,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碧支行职工。2024年1月10日13:02分左右,陈立英在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碧支行开展工作中跌倒,导致左踝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0.钱正友,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钱正友于2006年2月14日与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派遣到六苴铜矿选矿厂从事放矿工作至今。2023年12月31日被云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11. 金翠菊,女,大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工.2024年1月9日11:15时左右,金翠菊到政务中心综合楼办公室领取学习材料,在政务中心水务局办公楼下路上摔倒,导致右股骨粉碎性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7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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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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