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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12期

索 引 号:dyx010-/2024-0102001 公文目录:保险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人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2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12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杨美慈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 杨美慈,女,云南晨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23年11月12日9:40分左右,杨美慈在大姚县人民医院新区建设工地进行模板安装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外伤性牙缺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段伟,男,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大姚县分公司职工。2023年10月28日9:05分左右,段伟在楚雄州体育馆篮球场,与禄丰县分公司开展篮球比赛中跌倒,导致右手第5指近节指骨骨折、左腕关节扭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蔡昌林,男,大姚县安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10月27日16:40分左右,蔡昌林被湾碧乡综合救援服务中心安排对街道边上的树木进行修剪,在修剪过程中,蔡昌林被锯断的树枝翘撞从高空树上摔落,导致左脚脚踝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 白海燕,女,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10月26日11:40分左右,白海燕在云南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材料时跌倒导致右桡骨远端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杞光辉,男,大姚县水利局金碧灌区管理所职工。2023年10月19日9:00左右,杞光辉在大罗古水库坝坡上用割草机割草,割草机刀片打着石子,石子弹飞起来打在杞光辉的左眼上,导致左眼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张卫泯,男,大姚县公安局民警。2023年11月13日14:40分左右,民警张卫泯在原消防队操场进行最小作战单元训练,其他队员对张卫泯进行控制过程中致使其面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陈香,女,大姚县赵家店镇北新街村委会监委主任。2023年11月11日14:30分左右,陈香在北新街村委会值班时,提水喂养村合作社养殖的鸡跌倒导致右桡骨远端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 张荣成,男,大姚县检验检测所职工。2023年12月4日7:30分左右驻村队员张荣成在湾碧乡高坪子村委会院内突然喊不答应,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急救,9:15分救护车把张荣成从高坪子村委会转移至湾碧乡卫生院继续抢救,2023年12月4日12:37分医院宣布死亡。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视同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6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电话:0878-6222433

联系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18号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