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起瑞洪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起瑞洪,男,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民警。2023年9月26日21:11分左右,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民警在城区春园主题酒店开展工作,起瑞洪在下楼梯时摔倒左脚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杨建波,男,大姚县新街镇乡村社区干部。2023年9月24日15:00左右,杨建波在芦川村委会石桥村民小组开展人居环境提升工作过程中摔倒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鲁亚梅,女,大姚县北城幼儿园职工。2023年9月25日17:50分左右,鲁亚梅在北城幼儿园小四班门口喷洒消毒液过程中摔倒,导致右侧桡骨远端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余慧贤,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3年10月1日17:10分左右,余慧贤在六苴矿井1130中段检修时左手大拇指碰撞在护栏上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孙强龙,男,中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职工。2023年10月21日16:00左右,孙强龙在大姚县金碧镇鲁村高家屯N13号塔路边搬运材料过程中砸伤右脚脚背。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余明喜,男,云南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2023年7月3日18:00左右,余明喜在大姚县三台乡松子园小组开展35KV铁锁输变电工程线路15号铁塔地面组装工作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钟建平,男,大姚县现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3年10月21日1:20分左右,钟建平在六苴铜矿1228中段三岔道关风门时右手第三手指被两扇门闭合处夹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1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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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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