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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新就业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企业参保离职后如何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索 引 号:dyx010-/2023-0904010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机构:大姚县人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4日 文  号: 标  题: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新就业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企业参保离职后如何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延长缴费的,可自愿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整数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规定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年限不足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①参保人年满60周岁前,在其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②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自愿申请延长缴费的,继续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延长缴费,同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重复参保情况的处理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同下)只计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4)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