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吴云清等3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吴云清,男,大姚县龙街镇人民政府职工。2023年5月17日9:00左右,吴云清在龙街镇龙街社区上马台小组验收老坝山干渠(上马台段)抢修加固项目工程,工作中不慎跌倒,导致右侧锁骨受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张艳,女,大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3年6月11日8:25左右,张艳在大姚平安医院拿着处方单去找医生签字,在楼梯上踩空摔倒扭伤左脚脚踝。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祁彩菊,女,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职工。2022年10月20日18:03左右,祁彩菊骑电动车下班经过咪依噜大街与环城西路交叉路口时,与杨永剑驾驶的小轿车相刮擦,造成祁彩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祁彩菊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31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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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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