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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6期

索 引 号:dyx010-/2023-0616001 公文目录:保险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人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6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余文兵等4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余文兵,男,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5月15日余文兵被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姜光文,男,大姚县人民法院职工。2023年5月5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姜光文驾车上班途中,在大姚县百草岭大街与校场路交叉路口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车上驾驶员及其乘车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姜光文负次要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刘艳,女,大姚县民族中学教师。2023年5月5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刘艳乘坐姜光文驾驶的小型汽车上班途中,在大姚县百草岭大街与校场路交叉路口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小车驾驶员姜光文以及乘坐人刘艳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乘车人刘艳不承担责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 余天杨,男,大姚县财政局职工。2023年3月23日早上5时左右,余天杨父亲在家中准备送余天杨儿子上学,多次叫唤余天杨都没有反应,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6时左右,当医生赶到余天杨家中检查时,余天杨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拟不予视同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0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电话:0878-6222433

联系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18号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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