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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索 引 号:dyx010-/2023-0525002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机构:大姚县人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5日 文  号: 标  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指劳动者在劳动年龄阶段内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获得经济收入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需缴纳多少保费?

(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保人员可以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档次按每档增加10个百分点确定,一共有25个档次可以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进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以2021年缴费基数确定的标准为例,选择60%一档的,每年需缴费9048元;选择100%一档的,每年需缴费15081.6元;选择300%一档的,每年需缴费45244.8元;

(二)按单位参保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收入口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16%,个人缴纳比例为8%,个人缴纳的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什么时间可以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参保人员的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密切相关,即所谓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还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有关。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社平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举例说明:缴费工资指数

以2021年为例。某职工月工资3000元(3000<6284×60%),其缴费指数为0.6;某职工月工资5000元,其缴费指数为5000÷6284=0.79(保留两位小数,下同);某职工月工资12000元,其缴费指数为12000÷6284=1.91;某职工月工资20000元(20000>6284×300%),其缴费指数为3。

养老金计发流程:退休人员提供退休登记审批表原件、退休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金融社保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计算养老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计发养老待遇。

六、如果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需要如何办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延长缴费的人员,仍在单位工作的,可按单位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

七、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下统称遗属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参保人员遗属待遇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201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遗属待遇的计发标准为: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发基数,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15年)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缴费年限÷15,丧葬补助金低于1200元,按1200元计发。同时,对符合条件的1995年9月30日前已参加工作或已参保的人员加发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为2个月。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2021年9月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遗属待遇的计发标准为:丧葬补助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按照以死亡时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1)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2)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3)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4)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遗属待遇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2005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死亡的遗属待遇计发标准为丧葬补助费按照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不含独子费)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不含独子费)的11个月计发。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2021年9月1日后死亡的遗属待遇以死亡时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八、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提前领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形:1.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不愿意延伸缴费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九、严禁违规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禁止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禁止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禁止参保人员事后补缴自谋职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三)禁止参保人员对不具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年限进行补缴,如收监服刑期间、全日制在校就读期间、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等。

咨询电话:

楚雄州社会保险中心:0878- 6163962

楚雄市社会保险中心:0878-6087598

禄丰市社会保险中心:0878-4140317

双柏县社会保险中心:0878-7712570

牟定县社会保险中心:0878-5216706

南华县社会保险中心:0878-7221784

姚安县社会保险中心:0878-6015046

大姚县社会保险中心:0878-6222094

永仁县社会保险中心:0878-6711401

元谋县社会保险中心:0878-8216700

武定县社会保险中心:0878-8716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