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县被征地农民朋友们:
你们好!
为了使您及时了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我们把有关政策告诉您。
●保障范围
(一)参保补助的范围。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范围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从2009年1月1日之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征地涉及集体耕地的被征地的人员。其中,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31号)文件精神,金碧镇县城规划区和石羊镇集镇规划内建设用地2009年1月1日前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征地涉及集体耕地的人员(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二是征地后导致全部或大部分失地,且每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三是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持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并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所属常住户籍在册人员。
(二)不属于参保补助范围的群体。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二是以单位在职职工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三是征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地超过0.3亩以上的;四是挂靠户口或征地时户籍迁出的;五是无土地或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但未涉及被征地的;六是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征地的;七是征地时已死亡的;八是征地后按照规定享受移民搬迁等其他有关安置政策的。
● 参保补助的标准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认定为完全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300元;认定为大部分失地的,每年每人参保补助1000元。
(二)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2023年以前,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执行;2023年1月起,按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40%补助标准执行。
● 参保补助的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 参保补助的要求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补助;断保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符合参保补助期间死亡的,终止享受参保补助;被征地农民涉及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退役后符合条件参保的,本人可按照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补助;被征地农民涉及服刑人员的,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参保补助。服刑期满符合条件参保的,本人可按照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补助。
● 补助办法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大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楚雄州《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分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应逐年参保缴费,每年申报享受参保补助,达到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足15年;已领取养老金的,可一次性申报享受15年参保补助,并全额记入个人账户,按照规定核定待遇后合并发放养老金。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大姚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楚雄州《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分两种情况处理:未领取养老金的,提供当年参保缴费凭证可申报享受参保补助,达到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足15年;已领取养老金的,可一次性申报享受15年参保补助。
● 到哪里咨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
需要了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咨询。
咨询服务电话:0878-6222121(大姚县社会保险中心)
0878-6218852(金碧镇)
0878-6371001(石羊镇)
大姚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3年1月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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