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金显林等4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金显林,男,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民警。 2023年1月19日18时左右,金显林在金碧派出所办案过程中,被涉案人员咬住其右耳,致使金显林右耳受伤,后到医院检查时诊断为:右耳耳廓开放性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文元,男,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辅警。2023年1月19日17时左右,李文元在金碧派出所办案过程中在楼道不慎扭伤,导致双腿膝盖不同程度受伤,后到医院检查时诊断为:双腿及左小腿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范涛,男,楚雄大姚供电局职工。2023年1月14日,楚雄大姚供电局安排范涛等2人到永仁县参与基建工程现场管控, 11时47分范涛乘坐车辆驶出楚大高速大姚收费站出口2公里处与对向车道左转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范涛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范涛无责任,到医院检查时诊断为: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初文,男,大姚县湾碧傣族傈僳族乡初级中学原校长。2022年12月14日21时左右,初文在学校生病,21时23分同事参与将其送到乡卫生院进行抢救,23时32分在送往攀枝花市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初文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拟视同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5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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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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