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关于公共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索 引 号:dyx009-/2023-0706001 公文目录:税收管理 发文机构:大姚县财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6日 文  号: 标  题:关于公共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税费优惠政策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2023年,国家完善税费支持政策,着力纾解企业困难,增强精准性针对性。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云南省财政厅对2022年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和2023年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云南省2023年减税降费惠企政策清单》,共收纳30项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推出“2023年减税降费惠企政策30条”专栏,聚焦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信心。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转自楚雄州财政局公众号)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