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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dyx009-/2022-1220003 公文目录:本级政府债务 发文机构:大姚县财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8日 文  号: 标  题: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18日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申报方向领域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不得用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的通知》(财预〔2021〕115号)禁止类领域,具体按照国家政策变动执行。

二、关于资本金使用范围

允许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作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支持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共10个领域,具体领域按照国家政策变动执行。

三、关于提升项目储备质量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项目应当是社会效益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和地方“十四五”规划的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以及省、州(市)级重点项目,积极发挥专项债券对重大规划和战略的支撑作用。各地区要认真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优先支持在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必须要前期手续完备,保证专项债券资金到位后能尽快开工建设,要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年度建设任务等提出分年度资金需求,避免专项债券资金闲置。申报项目必须满足专项债券风险管理要求,能够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无收益的纯公益性项目和市场能够有效配置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得申报。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强化储备项目合规性、成熟度和融资与收益平衡方案审核把关,严禁包装项目,严禁虚增或夸大项目收益、虚列已通过审批事项,绝不片面追求项目数量、忽视项目质量。

四、关于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建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协调工作机制,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筛选储备、申报、合规审核、债券发行准备、资金管理、风险管控等工作,定期开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推进情况调度工作,对于推进缓慢的项目,要亲赴现场进行核查,注重梳理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五、关于申报流程和要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通过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申报,开展县(市、区)、州(市)、省三级审核。县(市、区)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准备、收益与融资平衡、项目实施方案等情况筛选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报本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原则上必须取得立项批复文件,按要求编制《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并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申报要件。项目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三)绩效评估分析;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五)项目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情况。

六、关于审核筛选推送项目

各州(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方向及发行条件的项目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就投向领域、项目成熟度等内容进行审核筛选,形成初步项目清单后转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和政府债务风险管理要求,审核提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额度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清单联文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将项目推送两部委,确保信息填报无误、相互衔接。

七、关于确定项目重要性排序

各州(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级初步审核通过的项目清单内,提出专项债券项目重要性排序,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地确定项目重要性排序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当年投资完成量等,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已发债项目集中保障程度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充分尊重各州(市)上报的项目重要性排序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债务风险、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全省经济发展需求及项目“一案两书”审核等情况提出拟发债项目清单。

八、关于专项债券发行前项目审核

专项债券发行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拟发行项目“一案两书”进行发行前审核,其中: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中的项目资金来源、融资平衡、是否符合专项债券政策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前期合规性、可研批复及可研报告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重点审核;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技术成熟度、可行性、项目收益测算是否符合行业政策规定进行重点审核。发行前审核确实不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由省财玫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协商一致,按程序调整。

九、关于做好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

对符合市场化融资条件的重大项目,鼓励积极采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市场化”相结合的融资方式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专项债券+市场化”组合融资项目台账,对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确保落实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偿还责任,严禁项目收入保障市场化融资后再缴入国库,严禁将专项债券作为劣后级偿还债务。

十、关于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实施,礁保专项债券项目如期落地、开工,并切实履行项目运营管理责任, 确保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禁将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的项目收入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准备、使用、偿还及项目收入、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专项债券资金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十一、关于调整专项债券用途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严格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财预〔2021〕110号)要求执行,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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