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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dyx009-/2022-1220002 公文目录:本级政府债务 发文机构:大姚县财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4日 文  号: 标  题: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4日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监督的办法》《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库〔2017〕92号)等规定,针对前期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专项债券资金管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高度重视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2018年7月31日中央 政治局会议和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围绕依法健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目标,牢固树立“财”必须服务于“政”的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专项债券管理。要切实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收支预算执行,进一步加强债券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加快实现债券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偿债责任相匹配,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对加大全省基础设施领域的深化供给侧改革力度、有效推进在建项目建设、稳妥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管理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专项债券的发行上市,债券资金的转贷和发行费、还本付息资金的拨付,并监督管理省本级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州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债券的发行前期准备、债券资金监督管理及还本付息资金筹措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履行使用管理、项目管理责任,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债券资金收支余情况,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支管理,确保按照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平衡方案约定的分年到期债务本息偿还规模,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偿债的专项收入足额缴入国库,专门用于专项债券本息偿付。

(三)严格资金管理。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其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对应项目的建设或设备购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债务利息支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其他债务。项目业主单位应开立债券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债券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项目实施完成后,债券资金专用账户要及时销户。临时闲置的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办理专户内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风险低的保本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单位统筹用于还本付息,并定期披露有关情况。

(四)强化资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形成的对应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押和还贷承诺等。

二、提高效率,严格执行专项债券资金拨付管理规定

(一)加强库款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库库款与债券资金的统筹,在保障财政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可以通过调度库款周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待债券发行后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规定时限及时回补库款。

(二)提高拨付效率。专项债券发行后即开始计息,项目业主单位是债券资金使用的主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资金使用主体与还本付息责任相匹配原则,进一步提高债券资金拨付效率,减少中间层层转拨环节,将债券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专项债券资金发行款缴入省级金库后,省财政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资金拨付给州(市)财政局,州(市)和县(区)财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债券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指定的专用账户。

(三)加强资金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专项债券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监控,确保债券资金安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的约束,进一步完善账户资金存放服务协议和条款,全面、清晰界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确保专项债券资金安全,签订的相关协议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及时还本付息。省财政厅统一办理专项债券的发行费用、还本付息资金支付。发行费用、还本付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

则,坚持“谁用款,谁还款”,由债务主体分级负担。州(市) 和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做好还本付息资金筹措工作,确保在还本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能足额将还本付息资金汇缴至省财政厅指定账户。

三、严肃法纪,切实增强专项债券资金监督问效

(一)建立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重点对预算管理、项目库建设、项目安排及预算调整、指标下达、资金拨付、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建立反馈机制。项目业主单位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在每年第一季度内,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债券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并按约定的方式公开披露。

(三)自觉接受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审计和上级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知如与上级财政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出台的新政策文件发生冲突的,以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