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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 引 号:dyx009-/2022-1018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财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执法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三)合伙人(股东);(四)经营场所;(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进行审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进行备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ov.cn/web/default.aspx?id=3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5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执业许可证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方可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 

 负责依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进行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第56号令第29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34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56号令)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穃痛ᭋ⨁쁠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违反财政票据印制、使用和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则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二)转借、串用和非法代开、销毁、买卖财政票据的;(三)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的;(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五)因管理不善,丢失财政票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利用财政票据非法收费、罚款的;(七)涂改、跳号、拆本使用财政票据的;(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罚。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法人、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分支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第七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三)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四)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六)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七)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七)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风险防范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从事证券服务等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第七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不得办理以下手续:(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离职、退伙(转股)或者转所;(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第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不正当手段等行为获得执业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14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依法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规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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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检查时未如实提供工作底稿,隐匿证据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第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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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出具审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经批准违规承办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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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按照立案条件和时间等要求,启动立案程序,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2.调查。立案后,按照法定调查程序、要求和内容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终结后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3.事先告知。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听证申请。听证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审核意见。5.审查和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文件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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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2.审查检查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被检查对象落实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制定检查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 制作《财政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并在调查取证前适当时间送达被检查人。3.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并在检查工作结束前,向被检查人书面征求意见。4.对检查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对检查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检查发现不属于省财政厅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1.检查责任:政府采购事项是否按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公示、公告;是否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采购或委托采购;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规,是否依法依规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等;2.处置责任: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检查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3.移送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事件和人员,按规定移交有权机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处理的事项进行事后的跟踪问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当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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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检查 

 行政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和监督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1.检查责任: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实施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3.移送责任: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4.事后管理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并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检查结论要求落实到位。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滥用职权;(二)玩忽职守;(三)徇私舞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第56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第56号令第5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依据财政部56号令第29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2.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3.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4.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依据财政部56号令 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 

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票据印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 

 行政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保管、核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云南省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程》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票据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1.检查责任: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2. 案前责任:检查组在实施财政票据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制定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方案。3. 处置移送责任:《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则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二)转借、串用和非法代开、销毁、买卖财政票据的;(三)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的;(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五)因管理不善,丢失财政票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利用财政票据非法收费、罚款的;(七)涂改、跳号、拆本使用财政票据的;(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4.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由检查机构管理,并对检查事项进行跟踪,积极督促整改落实。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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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二条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财税〔2018〕13号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财税〔2018〕13号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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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1.受理阶段责任:审核投诉事项是否进行过质疑,投诉书是否合规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2.审理阶段责任: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3.裁决阶段责任: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4.执行阶段责任: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事项和人员,按规定移交有权机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当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1.监督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电话号码:(0878)6221048,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综合楼714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222707,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
3.信函投诉:大姚县财政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806室,邮政编码:675400,电话号码:(0878)6222707;     
4.电子邮箱:dyxczjbgs@126.com ; 网址:http://www.dayao.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