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大姚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行政处罚权事项集中行使后,不影响集中前原行政职能部门的上级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原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二、《大姚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有关事项依据发生变更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严格依照法律适用规则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
三、选取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已按照《云南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赋权乡(镇)行使的,由有关乡(镇)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选取的102项执法事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附件:大姚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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